“种姓” 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僧侣贵族,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
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波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
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人还不能同坐、同 饮食。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 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
在婚姻上,《摩奴法典》规定,髙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 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 称“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繁衍出很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 团。 这些小的职业集团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纳”而成为单独存在的“迦提”。迦提具 有瓦尔纳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的基本特征。
《摩奴法典》记载了 59种迦提,其中,最受压 迫的是6种迦提:苏特(看管马和战车者),马哥陀(商人),维底哈卡(服侍妇人),阿尧哥沃(木匠),刹特里(捕杀穴居动物者),旃荼罗(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执刑者)。
在这6种人中,旃荼罗的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为古代“不可接触者”(贱民)的代表。
后来迦提的数目愈来愈多,4个“瓦尔纳”的区分越来越失去意义,从而这一概念逐渐消失而为“迦提”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