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经营种子、肥料和农药吗?
种子、肥料、农药产品是特殊的商品,并不是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其经营者不
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就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也不能指 导农民正确使用这些产品。国家对种子、化肥和农药的经营 都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 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对主要的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经营实行
计划管理,其组织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作为常 规种子,国家实行多渠道的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在县级以 上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指导下经营。 所以,个人一般只能是
经营常规种子,而杂交种子一般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 定的单位经营。但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全部
种子、肥料、农药产品是特殊的商品,并不是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其经营者不
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就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也不能指 导农民正确使用这些产品。国家对种子、化肥和农药的经营 都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 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对主要的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经营实行
计划管理,其组织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作为常 规种子,国家实行多渠道的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在县级以 上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指导下经营。
所以,个人一般只能是
经营常规种子,而杂交种子一般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 定的单位经营。但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经营种子都必须持 有种子管理机构办法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个人是不能经营 化肥和农药的。
1993年11月16日国家工商局、农业部联
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 明确规定,肥料、农药的经营限于3条渠道:①农业生产 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限于
土肥、植保、农技推广站因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 所需配套有偿转让的肥料、农药)和农垦直供垦区(限于 直供的肥料、农药);③肥料、农药生产企业(限于自销 的肥料、农药)。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肥
料、农药。常规农作物种子,按《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 子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
种子,限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经 营。
1995年3月2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种子管理的通知》和1997年3 月31日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 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都对上述规定作了重申,要求严
格核查肥料、农药、种子的经营资格,制止和查处非法经 营农业生产资料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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