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违反劳动法(不给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可以不需要向单位出具书面离职报告吗?还是必须向单位出具离职报告?
1、以不给加班费为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共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你作为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当的。
2、你的情况应当提前30天出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共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共同法》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只有在单位强迫威胁你的时候,不顾你的安全强行要求你工作的时候,你才不用书面通知。你的情况必须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你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从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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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除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否则离职都要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得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