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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有哪些 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有哪些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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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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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 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 力。”根据这一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 有以下效力:(1)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约束 力表现为: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执行和解协议;债务人 未完全执行和解协议前,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给予和解协 议规定条件以外的特殊利益;债务人依据和解协议免除 了即时清偿所有届期债务的责任。
    (2)对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不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债权 人会议表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均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 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 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 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前对债权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但该债权人得在和解协议约束外行使权利,如果该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或者其债权未能从担保物中 获得足额清偿的,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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