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行使经营管理权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编辑同志: 时下,在一些国企中,有个别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关系人经营;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可以吗? 读者:辛洁 辛洁读者: 他们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全部
编辑同志: 时下,在一些国企中,有个别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关系人经营;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可以吗? 读者:辛洁 辛洁读者: 他们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