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谢某于2009年4月1日由某家庭服务中心安排在当地一家医院从事护理 工作,工资由该家庭服务中心支付。家庭服务中心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因家庭服务中心于2010年9月下旬开始无故不安排他上岗,谢某提出仲裁,要求家庭服务中心支付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及退还押金等。
家庭服务中心辩称,该单位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字样为 “某家庭服务中心”,谢某的工卡及押金收据上的印章均为“某家庭服务中心陪护部”,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家庭服务中心从未成立过“某家庭服务中 心陪护部”,也不存在这样的印章。
此外,家庭服务中心的工资发放表、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考勤记录中都没有谢某的名字。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十分重要,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旦产生劳 动争议,常常会因为证据不足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很多障碍和困难。
因此,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注意保存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 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 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实际 存在用工,保存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例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 证”、“服务证、“工资卡”等能够证明身份或劳动关系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同时对于自己无法收集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 ±真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书 面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因为该家庭服务中心的工资发放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考勤记录中都没有谢某的名字,而谢某提供的工卡及押金收据上的印 章不能证明与该家庭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证明其是家庭服务中心的员工,因此其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当地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虽然很同情谢某的遭遇,但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申请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