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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工作单位并非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何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单位并非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何认定?我的一个朋友与一家制药的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销售部门工作。后来,该公司的销售部门单独成立了一个销售公司,原来销售部门的员工都成为新的销售公司的员工,但是他们的劳动关系仍在原来的股份公司。现在销售公司拖欠他工资,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该告谁呢?具体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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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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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公司必须承担原来劳动合同的全部责任。 以下是法律条文供你参考。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2008-07-04

536 0

你要看一下现在的销售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如果有资格,应该告销售公司,如果无法人资格,应该股份公司。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你们已经成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销售公司有法人资格,除了给你们补偿欠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要按二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你们进行补偿,当然,补偿后你们可能也就不能在原单位待了。

2008-07-04

538 0

  告销售公司,如上所说你的朋友与销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告销售公司可以从以下几点: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若满一年的则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08-07-04

519 0

当然是告销售公司,因为你实际工作的公司是销售公司,虽然合同是在另外的公司,但你与销售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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