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去打工但是没有签合同,说要干一个月,但是因为实在太累了,因为是打工的是小餐馆,什么都要干,朋友受不了,提出不干了,老板说一定要干够,否则不给工资,怎么办?
楼上说得都有道理。理论上是你那朋友占理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很多办法都有点困难。
走法律途径,似乎有些理想化,咱们也耗不起那时间、金钱和精力;
打110,好像他们也调解不了这样的事情,到头来还是转到劳动仲裁那儿;
让电视台曝光,关键还得看人家理不理你,毕竟像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了,没有新闻价值。
我看你那位朋友还是实际点,干完这个月再说吧。毕竟只是4个星期,时间很短的。如果连这点苦都受不了,那干什么都干不长,权当是锻炼一些自己的意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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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仁兄,你有没有想过你的朋友是在小餐馆打的工,就算是你在法律上占尽了道理,但他一个小饭馆是不管这个的!!! 所以就当是吃一次教训吧,下次注意吧!!
现在的问题是你的朋友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与该餐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要把具体入职的时间每天上班时间都证明到,按照法定程序走。这种事情你直接找110是浪费警力,奥运会期间谁去管你这个事?冰灾地震奥运会,他们还没得歇过呢。找电视台,只能说试试运气,难道谁敢说找电视台人家就一定给你撑腰,电视台也一样得依法说事呀。
因为是小餐馆,走劳动仲裁不现实,太耗时间。就那几个钱,一般就是要么就在那闹,打110来调解,或者就直接电视台暴光。
朋友去打工但是没有签合同,说要干一个月,但是因为实在太累了,因为是打工的是小餐馆,什么都要干,朋友受不了,提出不干了,老板说一定要干够,否则不给工资,怎么办?
···短期打工,没有书面协议,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提前3天打招呼解除关系,工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结算。
可以去劳动仲裁申请维权。能够争取到双份工资更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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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老板我也会这么说的。很正常的。其实打工没签合同对双方都没保障,而劳动者更容易遭受损失。万一老板不认账不发工资,打官司都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