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31日进入私人公司工作,试用一个月,签了试用合同(公司自拟),试用期后到现在没签合同,曾经10月11月两个月拖欠工资,到12月才给,老板曾提及迟些时候签合同,当时我不想签,因为看到拖欠工资,不会长做,接着1月2月再次拖欠,现在3月了,我与老板谈及工资问题,她再次讲迟些签合同,我提出将工资给了,就不做了,但老板到现在还没有给,更跟我说公司现在资金紧,我现在怕老板知道我有不干的想法后不给工资,该怎么办?另外,像我这样情况,还需要提前告之辞职吗?应提前多少天?
北***
2008-03-07
冲***
2008-03-09
陈***
2008-03-08
d***
短***
2018-01-26
你的问题需要详细回答。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单位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签订。 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生效日期的,该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决定去留,而约定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各地规定不同);(以下规定各地相同)满6个月的,应当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全部
你的问题需要详细回答。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单位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签订。 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生效日期的,该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决定去留,而约定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各地规定不同);(以下规定各地相同)满6个月的,应当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好处在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违约,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或者补偿金。 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目前的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要包含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范本完全遵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项内容都有严格的约定。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将其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鉴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如果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双方在合同填空处填写的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都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即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至此,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才算完成。 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中发现劳动合同有不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条款,则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要审验和收存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盖章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或者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范本但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盖章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会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要么不予约定,要么模棱两可,解释权归单位所有,对单位如何有利就如何解释。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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