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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拖欠工资,想辞职怎么办

07年7月31日进入私人公司工作,试用一个月,签了试用合同(公司自拟),试用期后到现在没签合同,曾经10月11月两个月拖欠工资,到12月才给,老板曾提及迟些时候签合同,当时我不想签,因为看到拖欠工资,不会长做,接着1月2月再次拖欠,现在3月了,我与老板谈及工资问题,她再次讲迟些签合同,我提出将工资给了,就不做了,但老板到现在还没有给,更跟我说公司现在资金紧,我现在怕老板知道我有不干的想法后不给工资,该怎么办?另外,像我这样情况,还需要提前告之辞职吗?应提前多少天?

全部回答

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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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你有权向老板要2月1日后的二倍工资。   2、如果你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和拖欠工资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职),不用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并且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2008-03-09

454 0
慢慢等着,什么时候不高兴了就要求双倍工资,签无固定期合同。不过你现在要保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和约定工资数额的证据。 《劳杰士劳动合同书与配套文件(全国通用版)》字字皆为用人单位着想,让用人单位拿来就能用,用了就赢劳资关系运行的起跑线上! 详情请访问:

2008-03-08

453 0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从07年7月31日起你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个月。
  从07年8月30日起,你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如果你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和拖欠工资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辞职,属于被迫辞职,不用提前三十日,只需事先告知单位,并且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为(07年7月31日-08年3月)>6个月,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2、由于你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他还需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实施,你可以要求2月1日之后的二倍工资。 工资标准按辞职前一年平均工资计算,该工资包含所有收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福利等)。   具体法律条文,请见上面北方狼的回答。
   。

2008-03-07

451 0
  你的公司员工都是这样吗?如果是那么大家齐心讲出这个问题的关键,要是我就十二月发工资时就与他拜拜了,那末多的私企公司,没有这样的做法。你就可以直接讲出要离开公司,与老板讲好,欠发的工资商定日期补给你。
  
  否则你就不客气的讲给她听。公司的制度不健全。我会投诉你及公司的行为。我们认为她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解决的。否则她知道她会很麻烦的。一般的小公司的女老总都不如男士老总大方。而且没主意。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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