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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怎么规定的?

《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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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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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性是慈善组织的基本要求。内部治理结构是实现慈善组织自治 的基本载体,是保障慈善组织正常开展活动,维持慈善公信力的关键。内 部治理结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慈善组织能否成功实现慈善宗 So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 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事实上,不 同形态的慈善组织对内部治理结构有不同的要求:社团法人的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享有制定、修改章程以及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权利。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会员大会的执行机 构——理事会,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因此,社会团体法人的 内部治理结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模式。  而基金会 等慈善组织不存在会员,不可能像社会团体法人一样通过成立会员大会 实行自治,因此往往通过设立理事会来行使决策和管理的权力。
  与社会 团体法人相比,基金会法人更有必要设立监督机构——监事会来监督理 事会的活动,实现其内部机构间的制衡与监督。 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不同组织形态的治理结构有不同的规定:《基 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作了专门的规定,包括理事会的设 立、职能以及理事和监事的人选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 会团体应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 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必要 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但总体而言,这些规定仍然无法满 足发展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少,慈善组织的治理方式还需要进 一步明确。《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内部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对慈善组织内部权 力的合理分配,即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形成权责明确、相 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遵守章程、权力分立、有效制衡、权责明确、 自主活动”是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准则。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制 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则,不可能满足所有慈善组织的具体需要。 因此,慈善组织需要通过章程制定符合各自情况的行动准则。
  章程是慈 善组织与捐赠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协议,承诺慈善组织将采用何种 名称,以什么为宗旨,从事什么样的慈善活动,建立何种内部治理结构,如 何规范运作等0根据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是慈善组织实现有效内部治理的 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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