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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 准如何确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 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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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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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费用,是 慈善财产管理使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普遍关注。慈 善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此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慈善法应当对所有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标准作出规定;二 是主张慈善法只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主张在明确总原则的前提下,能细化尽量细 化,能具体尽量具体。
    鉴于慈善组织的复杂性和慈善活动的多样性,综合考 虑各方面意见并总结已有经验,慈善法第六十条分三款作 了如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人的百 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人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 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 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 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里所说的“管理费用”主要是指两部分,一是慈善组织工作人员 的工资福利,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等;二是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水 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正确理解和贯彻慈善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需要把握以 下几点:第一,对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原则要求。开展慈 善活动、服务人民群众,是慈善组织设立和存续发展的根 据。慈善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募集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慈善宗旨,而不是消极地维持本组织的存续,也不是一味 地发展壮大组织本身。
    光筹资不干活或者多筹资少干活,都违背了慈善目的和慈善组织存在的使命。因此,慈善法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 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公募基金会的支出标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此类基金会约 100家左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 上一年总收人的70%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 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 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的指导意见》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 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 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
  ”慈善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标准,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 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人平均数额的百 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 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三,其他类型慈善组织的支出标准。除了公募基金 会外,其他类型的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也应当有具体的标准。但由于慈善组织有大有小、类型多样,所开展的活动形形色色,筹款型慈善组织与服务型慈 善组织在支出标准上差别很大,法律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从这个实际情况出发,慈善法对其他慈善组织的慈 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制定的标准,应当体现“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坚持管理费 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的原则。
  第四,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标准。慈善法第六十条第 三款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 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支出”是指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而第三款规定的“支 出”是单项支出。
    就单项捐赠来说,捐赠人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该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这 一比例可以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也可以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但这种约定必须合法、合理,不能违 背慈善宗旨。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的慈善立法对慈善组织募集资 金用于公益事业支出的标准和管理费用作了规定。  例如, 日本《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认定法》规定,公益 (慈善)组织执行“公益目的事业的收人预计不超过实施 该事业需要支付的适当的费用额”(即收支相抵)。
  俄罗斯《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规定,以金钱为形式的慈善捐 赠自慈善组织获得时起1年内至少80%用于慈善目的。  以 实物为形式的捐赠,自获得时起1年内用于慈善目的(但 另有慈善规划规定的除外)。
  国外立法还普遍对慈善组织的 理事、监事和职员人数及其报酬作了限制,防止以过高或者不当的报酬来变相分配慈善财产。例如,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非营利机 构可确定其全职人员的人数并给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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