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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赋予了行业组织哪些权利?

《慈善法》赋予了行业组织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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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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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对行业组织权利的明确与赋予共涉及四条:第19条就规 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 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63条规定: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 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96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 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9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 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 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综上,《慈善法》对行业组织赋予的权利包括: 第一,职能权利。包括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 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制定行业标准的权利。
  在相关国家标准没有建立前,行业标准 应发挥作用。 第三,规范行业发展的权利。行业规范,是指一个行业的行业组织的 会员单位共同制订的行为规范和标准,用来规范和指导这个行业的行为, 让行业更好的发展。
    行业规范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通过加 强行业规范建设,强化慈善行业内部监督监管制度的完善。行业自律,是 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扮演的自我监察、自我矫治的角色,不仅需要提出行 业标准并进行评估,而且应当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以确保 整个慈善行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的权利。国际上,行业组织在业内很有 影响力,数量也很多,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的慈善协会、慈善联合会,德国的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天主教联盟,英 国不同慈善领域的行业组织,法国的慈善宪章委员会,瑞典的筹资委员会 等,作为慈善领域的行业组织,都扮演着制定慈善行业运行规范与标准、 评估慈善组织的等级、监管慈善组织行为并处理违规者的监管者角色。
     我国可以采取综合性行业组织与分领域行业组织并存的格局,即法 律允许慈善组织自由参与组成行业组织,既可以是综合性的行业组织,如 中国慈善联合会;也可以是某一慈善领域的行业组织,如联合劝募组织、 扶贫行业组织、助残行业组织,等等。
  在香港地区,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就 是综合性的行业组织,而香港公益金则对其140多间会员组织起相应的 自律作用,只有符合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者才能成为其 会员并获得其资金支持。   2014年6月12日成立的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是广东省内首个公 益慈善联合组织。
  该联合会本身不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主要发挥公益慈 善行业规范、自律自治以及政府与公益慈善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桥 梁纽带作用。据了解,首次申请入会的慈善会、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共84个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在当天的成立大会上, 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还发布了《广州慈善宣言》。
    同一天,广州“慈善 组织募捐透明度评价信息系统”启动运行,该系统利用信息手段,以网上 信息采集、软件自动计分的方式,通过33项指标为慈善组织募捐项目的 透明度进行量化打分,并在网上公布和排名,以便捐赠人、受赠人和普通 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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