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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无权处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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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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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若出售房屋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仅登记在处分人的名下,那么根据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对此享有信赖利益,不可谓不善意,合同自然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也对此予以明确。
    此外,虽然出售房屋未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因此无法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应知晓现行有效法律对"善意"标准认定的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的规定,受让人的"善意"指不存在《物权法》司解(一)第十六条的情形、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时买受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其次,根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即使出售人无权处分,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仍有效,仅仅是存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的问题,而非否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严格区分原因行为和物权行为,也可得出此结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现一般认为效力待定的系物权处分行为,而非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最后,司法实践也持此观点。在无讼案例上检索关键词:继续履行+实际占有+过户+无权处分+民事+上海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278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278号中法院认为:“即便季俊毅认为其父母出卖房屋时无权处分其名下的财产,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倘若季俊毅认为其父母在处分相关房产时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的,也应向其父母主张。”)与(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1028号判决书均持此观点。 因此,出售人欲以自己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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