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前我委托深圳一家中介为我找到一套商住房,房子属于深圳一家房屋银行管理。中介通知我前去签约,和我签约的是房屋银行的业务员,身份已经由中介查实是房屋银行派来签约的。签约后中介示意我交纳一个月的房租和两个月的押金给那位业务员,并且交纳中介费给中介公司。
第二天,发现业务员卷款逃走了,(他做了好几单,一共大约得了20000元),房屋银行的一位主任在中介处约见了我,表示公司会负责好的,不需另外交钱再与他们公司转签一个合同即可,并且按照我的意思把房子里面不要的家具都搬走了。
过了几天,他们没有给我转合同,却给我一份申明:我和他们业务员签署的合同无效,我要继续住则必须再叫押金和租金,理由是他们公司并没有收到钱,并且是业务员私刻公章。后来,他们公司还以签约合同没有加盖他们公司的公章、所有合同不是他们公司的合同(是中介的)为由,说在业务员没有出示带有该公司公章的收据(当时用中介的收据)即付钱给业务员为由,宣布必须要我重交押金租金,否则“收回房屋”。
我有懂法律的朋友说,责任必须全部由房屋银行负责,而房屋银行认为三方都有责任却全要我再次交纳押金租金。我想起诉房屋银行,但是中介应该同时被起诉(失职)吗?如何起诉我还该注意些什么,请法师们明示,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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