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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有哪些责任?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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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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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般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由于公司欠债,债权人在查明该公司股东出资存在一般瑕疵时,能否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也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在学术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可以确定的是,股东出资瑕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
  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的公司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诉讼,理论上与代位诉讼的原理相一致。既然公司怠于行使要求股东对履行足额出资的权利,该权利即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换个角度来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代位履行责任。根据公司资本充足理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重大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重在加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当然,股东一般的出资瑕疵并不会引起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一般的瑕疵情形下,出资人对公司承担的是补交出资的民事责任,不涉及否定公司法人格,只有在严重出资瑕疵情形下,如注册资本未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就会导致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对此可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行不悖,《公司法》第二十条是作如此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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