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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责任有哪些?

出资瑕疵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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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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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表明,商业公司不过是股东营利的工具。股东之所以将其财产用于投资,根本目的仍是发挥其财产的最大效用,以获取最大利益。股东是典型意义的投资人。 各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由于个别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必然会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即使股东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法人资格丧失,一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必然潜在地转向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必然要对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方式突破了有限责任原则的束缚,从而加重了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   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时,对其他守约股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守约股东可否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或取消其享有的股东利益?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订和同意的,且规定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确定性合同,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是对章程约定的违反,自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股东应当可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出资不足或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补正瑕疵。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也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并支付利息。
    ”   归纳起来,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股东损失等。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反章程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在股东出资瑕疵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各自出资的差额范围内分担责任。  在因多名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出资不实的股东之间可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比例分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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