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发生工伤,应当由谁
来负责?
根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老杨被确认为工伤是没有问题的。但
关于老杨的死亡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 为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因为交警部门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一种观 点认为应由上饶市政府承担,因为交警部门雇佣老杨这样的人员
完全是出于公益的目的,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况且老杨每个月 的工资中,除交警部门发放几百元外,还有市财政补贴一部分,所 以老杨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的赔偿责任
应当由政府承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劳动 者是如何...全部
根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老杨被确认为工伤是没有问题的。但
关于老杨的死亡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 为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因为交警部门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一种观 点认为应由上饶市政府承担,因为交警部门雇佣老杨这样的人员
完全是出于公益的目的,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况且老杨每个月 的工资中,除交警部门发放几百元外,还有市财政补贴一部分,所 以老杨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的赔偿责任
应当由政府承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劳动 者是如何就业的,只要与哪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二 者存在劳动关系,老杨既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就业局作为用人单
位就要相应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应该由劳动就业局承担责 任。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 知》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是由政府出资扶 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但作为再就业的一种新形式,最初只是解决“零就业”家庭的生活
困难的惠民措施,目前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公益性岗位的范畴作出
明确界定。
从各地情况来看,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包括三类: (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 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 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
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3)社区内单位的后勤 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就业促进法》第53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 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目前各地公益性岗位开
发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 就业,在用人单位付劳动者工资的前提下,政府拿出一部分配套 补贴。
但是这些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劳动者大多没有参加工伤保
险。一旦发生工伤,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不清,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
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安全教育,同时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用人单位单方缴费的原则,《社会保 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
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 故的,工伤保脸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安徽合肥市于 2003年曾出台有关规定,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
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是,这种安排对已经在公益性就业岗位 上的就业者提供了保障,但开发新的公益就业岗位难度却加大,因 为安排一个公益就业者,就意味着要多承担一份缴纳工伤保险的
责任。
所以,大多数省份都还是由政府来为在公益岗位就业的劳 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在本案当中,上饶市劳动就业局不自觉地承担了劳务派遣方 的角色,而交警部门则承担了受派遣方的角色,两部门之间形成了
一种实质上的劳务派遣关系^但劳动就业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显 然与自己作为劳务派遣方的角色是冲突的。
但是,本案也为解决 公益性岗位的工伤保险问题带来了重要启示,那就是可以将该项
任务委托给信誉好的劳务派遣公司去做。
具体而言,就是在公益 性岗位开发过程中,用工单位吸纳就业人员后,将其享有的岗位补 贴和社保补贴上报给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由该组织
向公益性岗位就业者发放工资福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各项参保缴费事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