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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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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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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包 括就业救助对象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是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 务通常包括: (1) 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
  为每一位急需就业的就业救 助对象量身定制一份服务方案,针对其在求职就业、享受再 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劳动保障政策方面的不同需求,确定具 体服务内容,综合运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公 益性岗位和其他劳动保障相关服务措施,提供针对性服务。
     (2) 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应当通过各种媒体以多种形式发布与就业救助对象求职就业 有关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供就业救助对象参考选择,包括 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等,并为登记求职的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免费的 职业介绍服务。
     (3) 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就业岗位的需求,结合就业救 助对象的特点,介绍并指导其选择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组织 并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4) 岗位援助。开发并掌握一批适合就业救助对象的就 业岗位,通过组织就业救助对象参加招聘活动,或者个别介 绍、送岗位到家等形式,使有就业愿望的就业救助对象了解 岗位信息,及时落实再就业岗位。
     (5) 跟踪服务。在就业救助对象上岗后,继续提供职业 咨询和指导的服务,同时,跟踪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及时 了解推荐人员上岗情况,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情况、缴纳社会 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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