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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哪些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哪些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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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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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据此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必要材料: (1)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一般都应当由不动产权利人或者不动产权利变动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明确的意识表示。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没有当事人的申请,登记程序不得进行。因此当事人是否申请,涉及到登记程序能否启动。 (2)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方式表示。
  不动产产权登记必须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状况、不动产权属情况和自然情况。   (3)申请各种不动产登记时必须提供的最为重要的、同时必不可少的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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