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登记职责?
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 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 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 地查看。《条例》第18条、第19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实地查看和调査等审査职责进行了细 化。 查验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查验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界址、空 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 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全部
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 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 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 地查看。《条例》第18条、第19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实地查看和调査等审査职责进行了细 化。
查验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查验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界址、空 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 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等。
实地查看是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 构去现场査看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有关事项的实际情况,以降低登记 错误率,主要对象是不动产的客观状态。调查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 法定情形下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的,主要对象 是人与单位。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3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 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