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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要不要负责任?

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要不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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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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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据此,本案被告起诉二担保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持。 而所谓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两种情况都是在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而本案作为债务人的薛辉系疾病突发身亡,并没有欺骗保证人的意思,因此该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综上,薛辉死亡后,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要求薛辉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也可选择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要借款。
  当然,法律也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后,有再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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