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
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9、11、1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 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行政部门(现为卫生 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 为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为各地 卫生厅、卫生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部门,其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全部
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9、11、1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 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行政部门(现为卫生 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 为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为各地 卫生厅、卫生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部门,其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 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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