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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产生争议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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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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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 定,对髙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 《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 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第(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 采用企业自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 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 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 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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