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警察对传染性病人的看管1、传染性
1、传染性病人的特点
在司法警察押解、看管的人犯中,患有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呼吸道传染病。在羁押的人犯中,患有呼吸道传染病的人数居多,此类传染病的人犯约占押解、看管人犯总数的4%,占患传染病人犯数的48%。 其中:患肺结核病的约占患传染病人犯总数的30%;患百日咳病的占9%;患流行性脑膜炎的约占3 %;患流行性感冒的约占6%。这类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是细菌(如肺结核)和病毒(如流感),病原体颗粒细小,凭肉眼看不见,但可在空气中存活,可以随空气流动。 由于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是空气,由患者的呼吸道排出、咳嗽咳出带病原体的气体微粒,或人犯说话时所喷出的唾沫都可以扩散,因此...全部
1、传染性病人的特点
在司法警察押解、看管的人犯中,患有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呼吸道传染病。在羁押的人犯中,患有呼吸道传染病的人数居多,此类传染病的人犯约占押解、看管人犯总数的4%,占患传染病人犯数的48%。
其中:患肺结核病的约占患传染病人犯总数的30%;患百日咳病的占9%;患流行性脑膜炎的约占3 %;患流行性感冒的约占6%。这类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是细菌(如肺结核)和病毒(如流感),病原体颗粒细小,凭肉眼看不见,但可在空气中存活,可以随空气流动。
由于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是空气,由患者的呼吸道排出、咳嗽咳出带病原体的气体微粒,或人犯说话时所喷出的唾沫都可以扩散,因此这类传染病具有传播途径简单、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对司法警察在执勤中的威胁大。
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无论是押解阶段,还是看管、值庭过程中,必须与人犯密切接触,或共处一室,或共处一车。在执行死刑任务时,如果被执行的犯罪分子患有此类传染病,周围的空气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
执勤的司法警察如果没有配戴防护设备,就很容易在呼吸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呼吸道,将带有病原体的空气吸进体内,如果司法警察自身的免疫力差,就容易受到感染。
二是消化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患者占据了传染病人犯的第二位,患此类传染病的人犯约占押解、看管人犯总数的2%,占患传染病人犯总数的22%。
其中:患有肝炎的占患传染病人犯总数的11%;患有痢疾的占6%;患有伤寒的占5%。此类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是细菌(如伤寒和痢疾)、病毒(如肝炎)。由于此类传染病主要是通过身体接触,或者通过血液传播。
司法警察在执勤时,如果防范意识淡薄,缺少保护,又不注意个人卫生,完全可以通过接触粘有患病人犯的分泌物、渗出物、排泄物的衣服、皮肤、手铐、物件等接触途径,或通过叮咬过患病人犯的蚊子受到感染。
三是性传播疾病。
患此类传染病的人犯约占押解、看管人犯总数的1%,占患传染病人犯总数的17 %。其中:患有淋病的占患传染病人犯总数的11%;患梅毒的占4%;患艾滋病的占0。 9%。这种类型的类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是细菌(如淋病)、病毒(如艾滋病)、螺旋体(如梅毒),主要是通过身体的接触而传播,或通过伤口和血液传播,在患有这类传染病的人犯中,其皮肤、衣物、用具和所用的戒具都有可能受到病原体的污染,在没有进行有效防护的情况下与人犯和已经受污染的衣物、用具、戒具等物件接触,都有被传染的可能。
司法警察如果在执勤时不注意对自身的保护,被感染,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他们的生命、健康和家庭生活将带来沉重的打击。
四是皮肤传染病。患此类传染病的人犯约占押解、看管人犯总数的1。
3%,占患传染病人犯总数的12。 7 %。这类疾病中绝大部分是疥疮,头、手、足癣,以及体股癣的患者。这类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是真菌(如体股癣)、疥虫(如疥疮)。多发于夏天湿热季节,由于囚犯羁押在卫生条件较差的环境,可以通过身体和物件的接触而传播,并容易在人犯中交叉传染。
该类疾病虽然只是皮肤传染性疾病,但由于其传播容易,而且感染后治疗周期长,故此患病后会严重影响工作。
2、传染性病人对司法警察的危害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由于工作的性质和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执行押解、看管和值庭任务过程中,必然与一部分患有传染病的人犯直接接触。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外来人口增长迅速,各类刑事犯罪发案率有所上升,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与此同时,在司法警察押解的人犯中,患有各类传染病的人数也不断增多,约占了人犯总数的10%,其中不少人犯所患的传染病是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致命性病症。
人犯中患病的比例高,增加了司法警察在执勤过程中感染病毒的风险,对处于执法一线的司法警察的生命和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我国司法警察对传染性病人的看管现状
法院在审判患有传染性疾病人犯的活动中,对防范传染病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必将对参与执行押解、看管和值庭的司法警察的生命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一旦感染了病毒,无论是对司法警察的个人,还是对警队的士气都会带来沉重的打击。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警察在防范传染病的传播工作,存在防范意识不强、措施少、防护装备落后缺乏等问题,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工作的需要。
主要的问题表现在:
(一)防病知识贫乏。绝大部分司法警察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对传染病的知识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危险性都不懂。法院也没有系统地对司法警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组织如何防范人犯传染病传染的安全操作训练。
有的司法警对某些烈性传染病的传播知识一知半解,对患病的人犯的体表特征缺少基本的判断;有的司法警察对感染后身体所产生的变化缺少经验,未能进行合理的治疗,耽误了病情;有的司法警察对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传染病缺乏应有的警惕,不在乎是否可能被感染,致使在执勤工作中麻痹大意,鲁莽从事,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有的司法警察在接触患有传染病的人犯后没有及时采取清洁消毒措施,使自己在工作中感染疾病的机会大增。
(二)防护装备缺少、落后。面对人犯传染病感染率居高不下的现状,法院能为司法警察配备的防护装备和设施的很少。
如司法警察在执勤时接触有病的人犯后,缺乏相应的消毒设备和药物,受污染的衣物、用品、戒具、警械等也没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在庭审值庭时,由于法庭没有设置将患病人犯与其他人员相隔离的基础设施,司法警察为了加强对人犯的看护,不得不与人犯在近距离接触,使司法警察处于一个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环境下工作,增加了感染呼吸道传染病的机会。
(三)生活保障措施不足。目前,全国很多地区的法院招聘了大量的聘用制司法警察,一部分法院在执勤一线的人员中,聘用制司法警察占了很大的比例。这部分人员工作比较艰苦,待遇相对偏低。
一旦在执勤中感染了传染病,在医疗费用上不能实报实销,加上因病需要休息,不能正常工作,工资福利也大受影响。有的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按照与法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还要面临随时被解雇的命运,这对不幸染病的司法警察来说真是雪上加霜。
(四)精神包袱重。由于被提审的人犯患有传染病的比例近年来有所上升,特别是艾滋病等烈性传染病人犯的出现,往往人人“谈病色变”,一些司法警察更担心自己被传染后,因身体健康问题而被单位辞退,长此以往,参与执勤的人员在不安心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任务,长期强烈思想斗争所形成的心理压力,使一些司法警察为此背上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由于人犯所患的某些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为怕染病,个别司法警察在工作中患得患失,对传染病人犯抱有恐惧心理,不敢与人犯直接接触,或在执勤时干脆远离人犯,给押解和看管人犯工作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4、对传染性病人看管的改善方法
要解决上述问题,光靠司法警察部门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在思想观念上不断更新,在制度上、组织上不断健全,采取力措施,加强教育和培训,联合其他政法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为此,提出如下几个的意见和建议:
(一)在司法警察的自我保护方面。由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是一门专门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司法警察在执勤中既可以圆满完成执勤任务,又能避免感染传染病,对参与押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科学预防,更要在工作中一丝不苟,规范操作,做到胆大心细。
为此,我们建议司法警察部门要针对人犯患有各种传染病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能应付各种突发情况的技术操作规范,如在保障押解、看管、值庭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保持与患病人犯的安全距离,减少与传染病人犯的接触次数和接触范围。
同时建议司法警察在提押、看管患有传染病的人犯前,要事先做好防护措施,如戴防护口罩、穿隔离衣、戴医用防护手套等。在接触患有传染病的人犯后,不要随便触摸自己身体及其他物件,执勤结束后,及时洗手及清洗警车,并用消毒药水浸泡手部,或清洗与人犯接触过的部位,清洁和消毒被人犯接触过的物件;对患有传染病人犯的分泌物、病灶渗出物、呕吐物、污染的衣物等,应作高温、高压的消毒处理,以防止病毒的残留、扩散,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二)在对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方面。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司法警察有关传染性疾病知识的教育培训,形成制度,把它纳入司法警察教育训练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由法院拨出专项经费,定期聘请专业的医务人员讲授卫生防疫辅导课,科学防范,加深对传染病的认识,澄清对传染病的错误认识,促使他们在执勤时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对存在心理障碍的干警,法院领导和政工部门要加强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让他们对警察职业的风险性及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一个正确认识,明白到传染病是可以预防的科学道理,从而在心理上战胜恐惧,以保障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出差错。
(三)在法院传染病预防设施建设方面。重视抓好法院目前审判法庭、羁押室和囚车的配备,对不符合安全卫生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如设立专门用于审理传染病人犯的审判法庭,在法庭内装有室内紫外线灯、消毒柜等消毒设备,为患有严重传染病的被告人设置隔离席,使其能与庭内其他人员相互隔离,法庭内的装饰设计要便于庭前、庭后的消毒和清理。
在开庭前后用作临时羁押人犯的房间,也应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法院的设置专用囚车,车厢装有能完全隔离的传染病人犯的座位,也配备可以用于消毒的仪器。尽可能减少患有传染的人犯的接触范围,给予参与法庭审理的相关业务部门配备常规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凡传染病人犯用过器具、物件,在庭后都要进行清洁和消毒,以截断传染病再次传染的途径,有效避免人犯与人犯之间的交叉传染。在防范传染病的经费预算上,法院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支持,申请专项拨款解决。
(四)在对传染病人犯的管理方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议看守所对患有传染病的人犯要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和隔离措施:如有传染病的人犯要提审,要事先安排人犯戴上口罩、防护衣等防护设备,并在提押票上注明患有何种传染病,便于司法警察在提押人犯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尽量对患病的人犯单独关押;要积极改善监所的卫生环境和通风、采光条件,适当增加在押人犯的活动机会,增强人犯对传染病的抵抗力;日常生活中,看守所要加强对在押人犯的人文关怀,定期为人犯进行体检,发现传染病时要及时隔离治疗,对同室的人犯要加强药物预防,如注射各种疫苗等;对符合解除羁押条件的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犯,可以采取保外就医措施,待传染病治好后再接受审判;对不符合保外就医的传染病人犯,法院可以采取到隔离和清毒条件较好的看守所内开庭,避免司法警察来回押解人犯,从而减少感染的机会。
(五)在司法警察的职业保障方面。要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针对当前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看管和值庭任务时,可能感染各种传染病的情况,要切实引起重视,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一是将司法警察因公感染传染病纳入到工伤管理的范畴,适当增加司法警察在治疗传染病方面的医疗费用;二是为司法警察发放专项的预防传染病的健康补贴;三是定期对司法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传染病病情,及早进行治疗,以免病情加重和扩大;四是为每名司法警察购买特种人身保险;五是对司法警察在执勤工作中由于受感染而财产遭受损失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除司法警察执勤时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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