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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告知理由,更不必作经济补偿,除非有约定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的规定等)
因此,你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一些个人因素不想再继续干下去时,可以向老板明确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而不是辞职。 因为提到辞职总会让人认为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你实际是合同到...全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告知理由,更不必作经济补偿,除非有约定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的规定等)
因此,你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一些个人因素不想再继续干下去时,可以向老板明确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而不是辞职。
因为提到辞职总会让人认为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你实际是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的自然终止。
二、到期不续签也没有书面终止的,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参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会发现,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也没有书面终止的情况,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求。
至于老板要求你写的“出了他公司两年之内我不能和他做同行”的保证,实际是一种竞业禁止行为,法律允许企业为保证自身权利不受侵害,而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条款,规定劳动者在离开原公司之后的2-3年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单位相同或近似的工作。
但前提是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将归于无效。因此,在你工作期间或你准备离开公司后,老板都没有向你
支付保密费用,你即使签署了该所谓的保证书,也不会受到保证书的制裁。
重申一遍,你是在合同自然终止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辞职。老板因你不再续签合同,扣发或拖欠工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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