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关于孕妇上班时间的问题

我的工作是客服,平时需要上夜班倒班休息以前的工作时间为:早班是8点到18点,夜班是18点到8点,这周已经孕28周公司没有安排夜班,只安排早班,但是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的早8点到18点.并不是朝9晚5,这样算起来每天上10个小时,一周就多上10个小时.我问主管我的上班时间,主管好像很仁慈的说,你是早8点到晚6点,不过晚上有事可以5点多走.而且并没有加班费之类,算是正常上班,请问这样的上班时间合理合法吗,有相关规定吗?

全部回答

2006-05-29

0 0
    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综上所述,你已经孕28周超过七个月,单位无权延长你工作时间,你每日工作时间应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天超过8小时的应该是加班,单位应该发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你可以要求单位: 1、你每日工作时间应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补发你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 如果你单位拒绝你上述任何一条要求的,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争议发生之日即是单位拒绝你要求之日 。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