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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才具有“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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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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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这个问题抄可不容易抄到全的。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包括常驻代表和临时性外交使节/代表团,都享有外交特权。因为国际法原则是平等的国家间不可以互相管辖。
  而外交代表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自然不可以被另一个国家管辖。外交特权有很多内容,比如优先通行权(过境国应无条件给与持外交护照的入境权/签证)、海关检查豁免权(可以搞点走私了,呵呵)、治外法权(也就是外交豁免)。
    。。。。 如此看来,只有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人物才可以享有这个外交豁免权。具体说: 1、国家元首(一般如果不是所属国追究其责任,就算离任,也还是会被给于这种优待) 2、政府首脑(只有现任的好用,过期作废) 3、政府派出的临时性代表团 4、常驻外交代表,使领馆的各级官员(仆役不算,比如司机、园丁、厨师什么的)——大使、公使、(代办)等馆长之外,参赞、领事,还包括一秘、二秘、三秘、随员(他们可不是仆役,是正经的外交官),除此之外,武官、武官秘书、武官助理也是享有外交等级的外交官。
     5、联合国机构官员(包括军事观察员,维和部队官兵、联合国民事警察) 6、两国间另有协定互派人员(比如联邦调查局驻北京办公室,嘿嘿,喜欢搞黑客的兄弟们小心哦)。

2006-05-25

543 0
应该叫"外交特权与豁免"

2006-05-23

540 0
补充楼上的,外交特使也享有豁免权

2006-05-22

556 0
1住外领使馆的代表,如大使,参赞,秘书.大使馆其他工作人员没有. 2受到外国政府邀请的政府官员.

2006-05-22

575 0
     从媒体中了解,外国情报部门经常借助外交官身份从事间谍活动,即使被抓获还享有“外交豁免权”,并且很快就会获释,顶多是被驱逐出境了事。请问“外交豁免权”是怎么回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
    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 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
  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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