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餐厅服务员的小孩烫伤我该承担
这题答案非常明确:
1、从餐饮经营的你,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你应该对孩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孩子的家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疏于监护,有重大的过失,依法应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你的雇员在一般情况下无责,但如果对造成事故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且与你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上述规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录如下: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全部
这题答案非常明确:
1、从餐饮经营的你,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你应该对孩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孩子的家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疏于监护,有重大的过失,依法应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你的雇员在一般情况下无责,但如果对造成事故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且与你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上述规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录如下: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