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太太有5个儿女.几年前,老太太向其中一个儿媳妇借钱买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全部为儿媳妇所出)当时款项金额为3万.并且立有字据:说此房款由XX所出,以后的遗嘱无效.此字据已经公证.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儿媳妇的房款也是向他人所借,所以,老人又立一字句:说借款以房子做抵押.但并未公证.同时,儿媳妇征求过其他4人的意见,他们对用儿媳妇的钱买房,均无异议.
现,老人过世,请问:这处房产是否为遗产?若为遗产将如何处理?若不是,儿媳妇是否有处理该房的权利.
那份经过公证的字据,因为已经提及“以后的遗嘱无效”,即意为这字条实际上属于公证遗嘱。只要老太太在生前没有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变更,这份遗嘱就属于老太太的有效遗嘱应当按此遗嘱将此房产归于那位出资的儿媳名下。
老太太的另一字据的内容与公证遗嘱并无矛盾,且前后有衔接性,是为公证遗嘱的补充,即欠款抵押关系不变:仍然以这处房产为抵押,由原借款人(即得到这份遗产的儿媳)负责偿还。
我国民法讲究公平原则。 这房是这儿媳借款买的,老太太去逝后,这房要是大伙分掉,而让这儿媳另行筹款还债则就不公平了。如果把这房给她,而用老太太的其他遗产偿还这购房的债务,这就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也是不公平的。只有把这房...全部
那份经过公证的字据,因为已经提及“以后的遗嘱无效”,即意为这字条实际上属于公证遗嘱。只要老太太在生前没有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变更,这份遗嘱就属于老太太的有效遗嘱应当按此遗嘱将此房产归于那位出资的儿媳名下。
老太太的另一字据的内容与公证遗嘱并无矛盾,且前后有衔接性,是为公证遗嘱的补充,即欠款抵押关系不变:仍然以这处房产为抵押,由原借款人(即得到这份遗产的儿媳)负责偿还。
我国民法讲究公平原则。
这房是这儿媳借款买的,老太太去逝后,这房要是大伙分掉,而让这儿媳另行筹款还债则就不公平了。如果把这房给她,而用老太太的其他遗产偿还这购房的债务,这就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也是不公平的。只有把这房给她,让她自行偿还这购房之债务,才真正体现了公平原则。
也许这房现在可能增值了,但增值是由于借款行为发生的增值,没有借款这个前提,就没有增值这个现实,所以,这儿媳得到这个增值是公平合理的。由其他人分享则是不公平的。
如果这房现在是贬值呢?有人会主动或自愿为此埋单么?这恐怕就得她自己承担了。
应该说,儿媳借款为婆婆购房是不多见的,这体现了儿媳对婆婆的一片孝心,如果真的出现房屋贬值,这房子的价值不能抵补债务时,我到觉得应当从老太太的其他遗产中提取相应数额给予补偿,才是公平的。天下好人,应有好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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