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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

原告在法庭上提供代书遗嘱复印件但是没有原件.一审法官让原告提供原件但原告称原件?G失.否则承担法律不利后果.但二位律师在场的录像法院判原告胜诉.有什么法律依据.立遗嘱人己经去世. 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全部回答

2012-01-17

118 0
     一个证据是否能被法院采纳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原件,那么书证(代书遗嘱)的效力显然是比较低的。  但是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足以证明遗嘱是合法、真实并且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012-01-16

99 0
你表述的有问题,是当时立遗嘱时有两名律师在场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而且是有录像,证明力很强。 如果不是这样,书面遗嘱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法院不能认定遗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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