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证据是否能被法院采纳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我国相关
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原件,那么书证(代书遗嘱)的效力显然是比较低的。 但是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足以证明遗嘱是合法、真实并且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