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工伤

股东变更章程修正案 出资时间

公司已经设立登记了,现在其中一个原股东要把他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在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新股东的出资时间应怎样写?是写“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吗? 请给个详细的答案,谢谢~~

全部回答

2010-09-13

0 0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可见,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后,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被注销,本人退出公司,新股东加入,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而新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在转让完成后签发,当然记载的日期是签发日,其出资时间也应是股权完成转让之日。
  否则,如果记载的是“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则将面临分红的问题,因为新股东既然是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出资,那么其有权分得公司设立时起到转让这部分出资时为止的相应红利,而显然,这部分红利是属于原股东的。
     公司的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记载完全可以说明公司股东及股份的变化情况,因此不必担心新股东加入的时间记载会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

2010-09-13

419 0
新股东并不是公司原始股东,在出资时间上不应该有“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之类的限制,只要股权转让符合公司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无异议即可。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工伤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工伤
工伤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