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第五章中的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
×××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全部
×××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3、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_ _。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2、_ 。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_%,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3、_ _。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认缴出资:
(八)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方式执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百同意。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担任。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七)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0日
地 址: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定期
参会人员: ,在会议前15日已当面通知
股东到会情况: 股东到会应到3人,实到3人。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章程十章三十四条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 成立 有限公司。
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组建 有限公司,由 出资组建,注册资本200万元, 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公司经营范围: 。
五、全体股东一致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一致聘用 为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六、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监事。
七、 有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再议。
八、一致同意委托 承办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
股东签名:
2012年12月20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