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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问题?!!!

  前几天看CCTV新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养老保险关系将可跨省转移 会议还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我的问题是: 现在是只有上面的《…办法》中提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才能跨省转移吗?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不包括进去啊!有人建议说: 因为按现在的社保管理规定,最后享受养老保险标准按当地的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享受,也就是说,最合算的办法就是在不发达地区交社保,回发达地区享受社保,因为不发达地区交的钱较少 ,而发达地区较高。
   建议先在外地工作,然后继续在小城市交养老,最后退休的时候再一块合并到大城市,领取相对较高的退休金。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限制? 有谁清楚政策的吗?知道内幕的不?呵呵?给解答一下,最好能说清楚在外地公司如果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步骤,实在太谢谢了! 。
  

全部回答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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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办法挺好,但不能实行,国家早给你堵上了。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转移,但这是指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人员,即个体工商户。既你明年换个地方开张,社保也可以转移。 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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