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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它不是协商的结果吗

  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它不是协商的结果吗 我家宅基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盖得住宅,有100多平米,有使用权;另一部分是“门口”,有80几平米,宽度6米多一点。土地部门说,这80 几平米的部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但归我使用。这两个部分在我家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地籍图上是由线条封闭起来的。
  要说的是,有一个(只一个)邻居非得从我家的“门口”走才能去公路不可。为他家出行曾产生许多口角,05年两家为此在村委会协调下达成了一纸协议:即把我家“门口”做了分割。我家除了留下3米多做通道外,剩余2。6米左右自用。08年,我家按协议准备在自用部分盖一围墙(不影响他家的权利),他家却出来阻挠,说“门口”全为通道。
  (我们旁边供出行的可让两部大汽车对奔的公路也就4米多)又经过村、街道司法所两级协调,两家又签了一纸“承认05年协议”的协议。可在做事时,又来阻挠。我们又请人来协调多次,无果。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以“合同纠纷”受理了。5月11日开庭,意想不到的是法官却说我们两家所定合同不合“土地法”,因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说“土地法”只认有使用权的部分我们可以处置,“门口”没有使用权,不可处置。要我撤诉,由政府处理。休庭后,我去了市国土局,他们言辞肯定的强调了3点:1,我那屋的部分有使用权;2,那“门口”无使用权,但只能我用;3,留给邻居够走的路就可以了。后来我们在法官的催促下去了法院,汇报了了解的情况,法官要我们以“相邻权纠纷”撤了诉。
  并回答了我们得问题:1,可要求政府处理;2,等于未到过法院一样,如果有人说已由法院处理,可要求拿出文书;3,那“门口”人家能做什么,你也能做什么,绝不可能全是通道。 想问的是:“土地法”不是说土地问题先协商解决吗,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它不就是协商的结果吗。
  法院只认“法律”“不认”地方“规定”“办法”吗?那“门口”不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都铁定是我家的呀,更何况土地部门也肯定了呢。如果由政府来协调处理,不也要有文字的东西吗----真的有点理不清了。 。

全部回答

20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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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法院不应是以你们的合同不合法为由让你撤诉,而是由于你的程序不合法而应当撤诉。 因为你与邻居之间是土地使用权争议。这法律程序应该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这一规定,你就此争议应该请求乡政府处理,在乡政府处理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这时的起诉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即诉讼的对象是作出处理决定的乡政府。   你说的没错,乡政府的处理,是应当有“文字的东西”的,即要以乡政府文件的方式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书》。
  你对此决定不服的,凭此文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对你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是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你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的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如果举证不能时你就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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