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处分的!!!A、B共有一
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合同。
本题中,如题所述,A与B为共有财产所有人,C为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所有物为一台机器,既不是房屋,也不是特殊交通工具,不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 所以是动产。
现在,按份共有人A在未经另一共同共有人B的同意之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C,并且已经完成交付。
有此可以判断:
1。A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共有财产所有人B有先买权)
2。 A和C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分以下情况来处理:
1)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后成立(既B事后同意A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C。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全部
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合同。
本题中,如题所述,A与B为共有财产所有人,C为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所有物为一台机器,既不是房屋,也不是特殊交通工具,不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
所以是动产。
现在,按份共有人A在未经另一共同共有人B的同意之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C,并且已经完成交付。
有此可以判断:
1。A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共有财产所有人B有先买权)
2。
A和C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分以下情况来处理:
1)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后成立(既B事后同意A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C。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情形只适用于不动产的交付,比如房屋所有权已经转让,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的无权处分在完成登记后成立,此题涉及的是动产,不存在此情形。
)
3)机器的另一财产共有人B不同意A的转让行为,合同无效(此处所谓的无效仅适用于第三人无法证明自己出于善意的情形之下取得财产所有权)
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宣告无效,不经影响善意第三人C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而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故不动产的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题中,机器以交付为要件,所以是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终上所述,无论事后共有人B是否同意共有人A与C的买卖合同,均不能以自己的优先取得权对抗善意第三人C,既A与C的买卖合同始终有效。但是否出于善意必须由C自己提供证明。
5。而共有人A在没有征得另一共有人B的同意之下,擅自将份额出让给C实质上确实损害了共有人B的先买权。由此给B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共有人A承担。
共有人B可以要求共有人A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若无权处分人A因为其与C的交易行为(既无权处分行为)而获利,可以认定该行为为不当得利,共有人B可就共有人A的不当得利提起请求,此时,不当得利请求与上述的返还原物,损害赔偿请求一起,产生了请求权的竞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