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教育/科学 理工学科 工程技术科学

经济补偿金

我是2006年10月12日进的公司,合同是一年签一次,最近签的一次合同是到2008年12月29日合同到期,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决定在合同到期后 不再于我续签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我,但公司要求我在合同到期日之前(12月23日)就离开公司,工作我已交接完毕,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急!急!急!

全部回答

2008-12-23

0 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于劳动合同法是08年实施的,因此你只能要求一个月的补偿金。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教育/科学
工程技术科学
院校信息
升学入学
理工学科
出国/留学
职业教育
人文学科
外语学习
学习帮助
K12
理工学科
工程技术科学
农业科学
生物学
建筑学
心理学
数学
天文学
化学
环境学
地球科学
生态学
物理学
工程技术科学
工程技术科学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