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经济补偿金后应该如何缴税?
一、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可以无理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用人单位;
(2)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全部
一、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可以无理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用人单位;
(2)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
1、对于那些公司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在提前30日(试用期3日)通知公司辞职的,应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
2、对于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完服务期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没有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遭受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
对于超过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税额的具体计算办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法条】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纳税
(1)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月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经济补偿金的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扣。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对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国有企业职工被解除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限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仍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