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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要求2倍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吗?

我是2006年10月底进入公司的,合同是每年1月1号签一年的,公司在今年7月与我单方面口头解约(没有提前1个月面通知,也没有书面解雇通知),之后停止我的工作。虽然我没有过错,但是公司坚持单方面解约,合同已经不可以继续了。 关于经济补偿金,我在网上咨询得到的回答是4个月,其中有人认为是2x2年,也有人认为是08年前+08年后x2关于我能否得到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争议比较大,有的说公司应该给代通知金,有的说2倍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能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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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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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提到的情形,实际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适用问题。 我的理解是: 用人单位在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三种类型的劳动者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种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做法),也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
    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则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所谓代通知金,是针对符合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言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赔偿金罚则。
  本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对公司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只能适用二倍赔偿金罚则,不能两者兼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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