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公司是否共同财产还真值得研究,我认为:
(1)这公司是在你们第一次离婚之前成立,即使“她没拿出一分钱”,也应是第一次婚姻期间的
夫妻共同财产,在第一次离婚时是应该分割的:不仅要分割收益,还要分割股份。
(2)你们第一次离婚是协议离婚,而且她“只要了钱,没过问公司的事”,也就是说,她当时就知道公司存在、只是没想分,而是要了钱,这就等于她自愿放弃了公司的股份。
(3)如果她在第一次离婚后请求重新分割财产、重新分割企业的股份:我认为不会被法院支持。
因为:如果她不能证明这企业的股份是你故意转移、隐匿的,就没有理由起诉。而且,即使她起诉了,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协议离婚后1年内对协议分割财产反悔的,可以诉讼,但如果不能证明协议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不会否定协议的效力。
综上,我认为这【公司】已经可以认定为你第一次离婚后所分得的个人财产,在你复婚后,这企业就【是你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她无权分割股份。但企业从你们结婚之日起的收益应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
2、关于房子:是第一次结婚前所买、且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毫无疑问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她无权分割。
3、你为给母亲治病、为家里生活而借的钱,虽然是以你个人名义所借,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为家里生活所负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离婚时,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则债务夫妻分担,一般也是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