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土地证四年后才通知,合法吗?
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衢州市天马实业有限公 司原持有的衢市国用(95)字第171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具备事实 依据的问题。
根据法院査明的事实,衢州市天马实业有限公司1994年经被上诉人 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使用的是集体土地,没有证据证明天马公司所使 用的土地办理过合法的征地手续,因而该土地的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而
不是国有土地。 本案中,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发生于2001年4月17日 的批准注销行为,直至2005年9月21日才以函件的形式正式通知有关当
事人,不仅不符合行政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不利于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其 在行政程序中所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有碍于行政效率。 ...全部
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衢州市天马实业有限公 司原持有的衢市国用(95)字第171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具备事实 依据的问题。
根据法院査明的事实,衢州市天马实业有限公司1994年经被上诉人 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使用的是集体土地,没有证据证明天马公司所使 用的土地办理过合法的征地手续,因而该土地的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而
不是国有土地。
本案中,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发生于2001年4月17日 的批准注销行为,直至2005年9月21日才以函件的形式正式通知有关当
事人,不仅不符合行政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不利于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其 在行政程序中所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有碍于行政效率。
由于该 程序上的违法尚不影响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人
民法院对此予以指正,并未判决撤销该注销行为。
在本案中,还有一点需要指出,一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6995元及其 他诉讼费2000元,正如终审法院纠正的那样,是明显缺乏依据的。
实践中, 也有地方法院为了解决经费紧张而存在乱收费的问题,对此国务院颁布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虽然该办法在制定权限上受到质疑,但从解决乱收诉 讼费减轻人民群众诉讼负担的角度来讲,无疑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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