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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确定条件,为什么?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有的案子适用普通程序,有的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确定条件,为什么?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有的案子适用普通程序,有的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确定条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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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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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
            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更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保护。   。

2008-06-26

853 0
  一般对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时,发现案情有所复杂化同样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因为案情简单明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要求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案件是6个月。如果案情复杂经法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6个月。所以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求做到快审快结。一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二也是,避免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2008-06-26

839 0
不用研究这个了,现在法院大多数都适用普通程序开庭,为什么?还是钱做怪,因为新的规定,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少,利益就少。

2008-06-26

851 0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并且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能采用. 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14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仅适用第一审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的,不能改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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