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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变成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随便转变成普通程序吗,什么情况可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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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9

  凑个热闹。楼上的都没错。我这有个案例辅助理解下。 某区法院受理一件侵权纠纷,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助理审判员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当庭出示了由法院取证的照片若干。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我,立即提出,法院取证的案件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个司法解释有规定,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该是无需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
  法官当时拍案而起“你们乱来”。。。然后休庭。 后,该案改普通程序审理,最后原告撤诉。

2008-12-09

    简易程序可以随便转变成普通程序吗,什么情况可以转变? -----------------------------------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故,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请参考民诉意见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

2008-12-09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只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确定适用程序的。已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时,可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

2008-12-09

民诉意见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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