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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哪些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哪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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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答。•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是一 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 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处在行政系统之外,程序 更严格,具有权威性。  不仅如此,行政诉讼还常常将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直接审查的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对于行政案件的制度也作了具 体的解释:(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 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实行合议制,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 中的基础原则。
  (2)回避制度: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 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 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 止参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4)两审 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 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 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判程序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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