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要在什么情况下不用对继父母赡养继
为什么成年继子女不能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本来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之为形成抚养关系的关系,或称之为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里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法律如何界定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范围呢?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具备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情形的就是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显然是未成年的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成为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全部
为什么成年继子女不能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本来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之为形成抚养关系的关系,或称之为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里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法律如何界定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范围呢?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具备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情形的就是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显然是未成年的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成为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此也就不可能成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现实生活中,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时存在相互之间的扶养。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继母或继父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或事业上予以关照或资助。这就是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因这种关照或资助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这就是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因为继子女并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教育,而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又不是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条件,所以也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之所以有人主张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的,可视为形成抚养关系。理由是,如果不视为形成抚养关系,将来继父母死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便没有法定继承权,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我们认为,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长期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将来继母或继父死亡时,成年继子女虽然对继母或继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仍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继母或继父的遗产。
所以,并不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现实生活中,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进行赡养扶助,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生活在一起,在赡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时,客观上也同时对继母或继父给予了赡养扶助。
二是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基于生父或生母的嘱托而赡养扶助继母或继父,或者是基于与继母或继父之间的情感等其他原因,对继母或继父进行赡养扶助。不管哪种情况,这里的赡养扶助都不是法定义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本来对继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如果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了一定时间的赡养扶助后,就视他们之间建立了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进而使他们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成为法定义务,这恐怕不是成年继子女所希望的,也不利于鼓励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自愿进行赡养扶助。
所以,从成年继子女的普遍愿望看,成年继子女即便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给予了赡养扶助,也不宜视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3.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从子女角度而言,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
只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客观存在,不能人为解除。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因离婚致使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是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时,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
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会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不同。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说明。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
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动解除,而必须以诉讼方式,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该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该批复没有明确指出仅适用于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据继子女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情形看,继子女应为成年继子女。况且,未成年继子女在解除与继父母关系上有其特殊性,故该批复无法适用于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的。又分三种情况:(1)从继子女角度说,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院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未成年子女仍随生父与“新继母”或随生母与“新继父”共同生活,会形成新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另外,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未成年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间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行终止,但是单纯的姻亲关系仍然存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