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涉及到几年前集体所有的矿山承包问题。当时村委主任依照正常、合法的程序将原属集体的矿山承包给现在的承包方。如今承包期限已经到,原村委主任也已经退了下来。但是,现任村委领导班子没有通过集体决议,没有通过村民大会,甚至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私自又与承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
针对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原村委主任和现任领导都有责任?又有哪些
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该怎么履行程序?
从你反映情形看,原村委主任依照正常、合法的程序将原属集体的矿山承包给现在的承包方,无任何责任。
现任村委领导班子没有通过集体决议,没有通过村民大会,甚至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私自又与承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 显然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等规定,你可以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被告资格问题,原村主任、现村主任执行村内职务,代表村委会组织,应以村委会为被告。村主任个人如有责任,可向纪检部门反映;构成受贿等犯罪,由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