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事官司时,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有哪些?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是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是由于交纳确有困难,经当 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其可以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 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 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 定。”根据这条规定,诉讼费缓、减、免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其次再由人民法院酌情决 定。 该《办法》第28条规定,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例如,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全部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是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是由于交纳确有困难,经当 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其可以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 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 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 定。”根据这条规定,诉讼费缓、减、免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其次再由人民法院酌情决 定。
该《办法》第28条规定,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例如,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都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这类 案件是利害关系人就某项权利的有无或者某个事实是否存在,仅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 法律上予以确认,所以不应该向申请人征收诉讼费用。
2。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不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用。
这是因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都是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而这些错误完全是由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失误或者其他原因所造 成的。因此,对这类案件还要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根据最髙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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