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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哪些情形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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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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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 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 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 缓交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决定对当事人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全部 缓交还是部分缓交,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 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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