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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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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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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甲公司分立时,乙公司、丙公司关于债务承担所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乙公司、丙公司可以按照协议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
  但这种协议的效益仅及于乙、丙两公司之间,不能对抗甲公司的债权人。因为《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由于你单位与甲公司及分立后的乙、丙公司并无特别约定,所以甲公司分立时,乙公司、丙公司关于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仅及于乙公司、丙公司内部。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该协议对你单位并无任何效力,乙、丙公司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乙公司无偿还能力,你单位可以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
    因此,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而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关于甲公司债务分担的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是对外无效的,只是针对乙公司和丙公司内部而言是有效的协议) 因此选A.该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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