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在过户中涉及哪些税种?如何免税
一、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吸收合并规定的法律操作程序是:合并各方共同签订合并协议后,合并方、被合并方均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并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被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且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清洁。同时,合并方、被合并方的账务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须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外,合并方、被合并方应分别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部
一、吸收合并的操作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吸收合并规定的法律操作程序是:合并各方共同签订合并协议后,合并方、被合并方均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并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被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且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清洁。同时,合并方、被合并方的账务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须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外,合并方、被合并方应分别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9号)做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并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在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即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合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合并后企业的公允价值。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则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时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作为基础确定。
如果纳税人合并的是亏损企业,则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税收政策,取得延续弥补亏损的好处。流转税方面,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契税方面,相关税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征契税。
印花税方面,相关税法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土地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是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主要涉及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1)合并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应当注意的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即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2)合并差额的处理。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以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般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以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合并当期期末比较报表的提供。因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失去法人资格,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均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编制的是其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在编制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人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其具体处理原则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相似,不同点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作为个别报表中的项目列示的,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的。
总之:企业在实施吸收合并的并购战略中,对相关公司法、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进行认真研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这一大的前提下,可以视企业的具体经营目标加以灵活的运用。
摘自:财会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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