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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是什么?

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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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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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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