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问题甲拥有一套住房,膝下
关于遗嘱的问题,昨天我已复你,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继承法》规定的很明确。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至于你说的合同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有效的。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 而法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持的态度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尤其体现了这一点。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条件合格、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即生效,公证并不是必要条件。...全部
关于遗嘱的问题,昨天我已复你,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继承法》规定的很明确。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至于你说的合同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有效的。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 而法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持的态度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尤其体现了这一点。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条件合格、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即生效,公证并不是必要条件。
看一下《合同法》对合同生效与无效的规定吧: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同样,《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也有类似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此处,法律说的很清楚,合同的无效应该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来确认,而不是要经过再次公证来证明其效力。
我查了一下《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说:“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变更以后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是可以推翻原公证合同的。
立遗嘱是单方行为,且往往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适用,自书等遗嘱被篡改的可能性较大,故法律规定“有多份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的意义大概在此吧。而订合同至少是双方行为,应该区别对待才是。
司考辅导书上的那段话,不知其依据出自哪里。
待我找到后再告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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